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于7月8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支持2027年长春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筹办的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三部门的公告,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在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以及赞助计划(涉及货物和资金)方面的收入,将获得增值税免税待遇。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国内外赞助、转让无形资产(例如会徽)的特许权使用费、宣传推广费、门票销售以及收费卡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
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渠道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价格向运动员收取的食宿费及相关服务费收入,均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值得注意的是,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所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在印花税方面,执委会的营业账簿以及签署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相关印花税。同时,财产所有人为捐赠给执委会的财产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也免征印花税。
关于进口税收,执委会为筹办长春大冬会而进口的、由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且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无法满足需求的直接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至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赛事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进行管理。赛事结束后若复运出境,将予以核销。若选择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处理,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依法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